法律分析:
1.經濟適用房:政府以劃撥土地,對困難家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出售給購買的起的困難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 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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