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契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的減免。個人購買經適房契稅減半,廉租住房經營單位購買房源免征契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稅按照不同情況減免。轉讓舊房作為低價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稅。廉租住房用地和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與廉租住房和經適房相關的印花稅減免。這些政策旨在促進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法律分析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對象是收入為中低層的住房困難的家庭,有著限定的標準和限定的價格。并且,保障性住房的稅收標準與商品房也有所區別,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那么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到底有哪些優惠?
一、契稅
1、個人購買經適房,契稅的征收是在法定稅率的基礎上減半。
2、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適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3、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的改造型安置房的,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型安置房,契稅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
5、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二、土地增值稅
1、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使用稅
1、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四、印花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結語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在銷售對象、價格和稅收標準上存在本質區別。保障性住房的稅收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契稅方面,個人購買經適房可以減半征收契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房源的免征契稅。土地增值稅方面,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方面,廉租住房用地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方面,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租賃人或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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