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違建造成合法財產受損,亦需賠償。別拆遷方說不給補償,就聽之任之,不懂得爭取。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
雖然當事人的房屋確屬違建,不屬于合法財產,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內的其他動產卻屬于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置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盡到注意義務并對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已予清空并妥善處理。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房屋,致使當事人的合法動產造成損毀,侵犯其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
一、強拆違建時合法部分的建議
在遇到強拆時不要聽之任之,也不要坐以待斃,因為訴訟是有時效的,無論是復議還是訴訟,不要抱著等一等,被強拆后想起來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在拆遷維權過程中,確定拆遷方的違法行為是整個拆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卻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將違法變現才是被拆遷人最終的目標,而想要達此目標就要牢牢把握每一個機會。
其次,強拆違法。在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房屋。除了上述提到的事實認定錯誤,同樣違反了《行政強制法》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既沒有做決定也沒有公告,就直接拆除了肯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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