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及其區別》
醫療損害責任包括醫務人員未履行明確告知和取得患者同意的義務,導致患者損害,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的區別在于性質、程度、鑒定機構和后果。醫療損害范圍廣泛,只要醫方存在過失并造成損害,即構成醫療損害;而醫療事故需要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不僅需要賠償,還要承擔行政責任,而醫療損害僅需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
1、醫療損害責任包括以下內容: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
1、性質:醫療事故鑒定屬于行政范疇;醫療損害的提法屬于民事糾紛范疇;
2、程度:即使最低級別的醫療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也就是說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存在醫療損害,但是存在醫療損害的卻不一定能夠構成醫療事故。
3、鑒定機構:醫療事故鑒定是由各個地方的醫學會來完成的;醫療損害鑒定是社會鑒定機構完成,可以跨省來委托鑒定。
4、后果: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醫方不僅要進行賠償,還要負上相應的行政責任;醫療損害醫方僅需要付賠償責任,但是現在很多醫院只要是醫生有相關的案件,都會影響醫生職稱的評定,升職位等等。
總的來說,醫療損害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只要醫方存在醫療過失,并且該過失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后果,那么就構成了醫療損害。而醫療事故責需要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
結語
醫療損害責任涵蓋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明確告知和取得同意義務,導致患者受損的情況,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與此不同,醫療事故是行政范疇,而醫療損害屬于民事糾紛范疇。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完成,醫療損害鑒定則由社會鑒定機構完成。醫療事故不僅需要賠償,還要承擔行政責任,而醫療損害僅需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的范圍較廣,只要醫方存在過失并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即構成醫療損害。醫療事故責任則需要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方可成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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