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烈士為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40個月,病故為20個月。發放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同時,對于離退休人員的計發辦法也有明確規定。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基本工資計發。
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條例: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因公犧牲的人員,撫恤金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對于病故的人員,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國內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根據現行渠道,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解決。
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二十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八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后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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