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有:
1、申請人為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擁有本市城鎮戶籍;
3、家庭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在13萬以下;
5、外地居民,連續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以上規定,并提供常住居住證明、社會保險證明,家庭及本人在本市無住房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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