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中介費由委托方出。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中介提供房源,促成雙方交易的進行,買賣房屋過程中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需要給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費用的。買房簽了合同相當于買房合同成立,中介促成買房合同成立是需要付中介費的。如果是賣房的一方想著快點將房子賣出去,賣房需要交付的概率會搞一點。如果是買房急著買房,支付的可能相對來說要高一點。這個沒有具體的規定,也有雙方平攤的,主要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中介費的計算方法一般是按照成交價格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之百分之二點五計收。但是也不是死規定,好多的中介公司都是委托方和房產中介協商決定的,可以適當的提高,但是最高不要超過3%。房屋的買賣的過程是非常的復雜的,所以在進行買賣之前雙方要溝通好。在交易的時候,最好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都在一起,做到事事透明化。特別是在買賣的過程中千萬不要委托中介公司全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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