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上海生育保險政策規定,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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