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制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或申訴人,下同)和被申請人(或被申訴人,下同)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
第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三,被申請人應當針對申請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請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辯是被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請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可以選擇,口頭答辯,或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是多久
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是5日。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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