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2.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2.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4.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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