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法院做出分配方案后,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認為分配方案有問題,應當告知其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執行法院受理異議申請后,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對有關異議不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應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調整,并根據調整后的方案進行分配;如果對分配方案提出反對意見,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債權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判決后,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異議,并將有關情況訴訟到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后作出認定。
一、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被執行人財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之規定: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雖然不同,但執行的目的都是,相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對被執行人都享有給付金錢權或物權。在給付權的問題上,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的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自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2)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4)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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