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拆除沒有賠償。違章建筑的修建是違法行為,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章建筑的所有人、施工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拆除的處以罰款,由該部門直接拆除,沒有賠償。
一、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二、違章建筑拆除有沒有補償
一般情況下,拆除違建,拆遷者無需補償,但某些情形下,被拆遷者可獲得相關的賠償。
1、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拆遷人在拆遷違建的過程中,因拆遷給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害的,應適當予以補償。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未到出讓年限的,拆遷人也應補償被拆遷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
2、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遷的過程中要注意先提醒被拆遷者,搬遷并保護好個人財產,拆遷人對違章建筑內的財產不施加任何保護措施,造成被拆遷人財產受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請求相應的賠償。
3、違建一般情形雖然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但可申請拆遷賠償,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被拆遷人的利益受損的,可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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