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投資協議沒有成立,已收投資款的個人、公司應當向投資人返還出資。投資協議沒有生效,投資人可要求返還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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