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1、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離婚;
2、判決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關系沒有破裂;
5、保護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
6、被迫或脅迫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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