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券基金發生經濟糾紛時,其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過程中出現過失或者違法行為,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投資人在投資過程中未能履行相關義務,例如未能及時更新自己的投資信息,導致損失的,應當由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合規地管理基金,對其行為及時、充分地向投資人披露信息,當其管理基金出現過失、過錯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投資人利益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投資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自己的網上交易密碼、綁定銀行卡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等信息,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投資人資產收益明細及證券賬戶信息變更情況等。投資人未能按照規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應信息或者未能及時更新相應信息,致使其投資遭受損失的,應當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
綜上可知,在發生證券基金經濟糾紛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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