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一般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2、行為的違法性“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4、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怎么確定
1、醫患雙方在訴訟前自行達成或者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反悔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2、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案件,其賠償標準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證據證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明顯不足以彌補其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增加賠償項目和提高賠償數額。
增加的賠償項目應限于必要的營養費和確需進行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其數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3、確定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4、患者一方起訴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確屬因醫療行為造成患者嚴重人身損害,并且醫療機構未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及未能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5、劃分和確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以及醫學發展水平、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醫療機構能夠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應認定醫療機構違反了告知義務:
(1)對患者施行手術;
(2)對患者施行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
(3)對患者施行實驗性臨床檢查和治療;
(4)對患者施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診斷、治療行為。
7、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選擇權,以致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沒有損害后果,患者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要求醫療札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8、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預期可能發生的損失已一并處理的,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未作處理的,患者可以在損失發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三、醫生誤診怎么追究醫生責任
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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