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也就是說,企業無須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等到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之后,再予支付。企業應當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及通知中,對員工的工作交接作出明確的規定或約定,以便有效地利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利,避免相關權益遭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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