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報廢年限一般是10-15年,使用年限:
1、微型載貨汽車12年
2、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3、半掛牽引車15年
4、出租車(小、微型)8年
5、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6、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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