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10年,不過,10之后該車輛并不是絕對不能使用,如果車輛狀況良好,車主可以申請延長該車輛的報廢期限,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知道,車輛的報廢年限與車輛的用途和類型有關,車輛的報廢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而家用汽車則沒有強制報廢時間,如果可以通過年檢,可以一直使用。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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