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文件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超載的認定標準為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該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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