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的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的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對被拐賣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二十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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