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一)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三)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