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少于60億元人民幣,證券金融公司是辦理證券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其主要業務有:
(1)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證券公司經營信用交易出現資金不足時,向其提供資金和股票的借貸;
(2)當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或其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出現資金和證券不足時,向其提供資金和證券的借貸。
一、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
證券金融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央銀行把它視為商業銀行看待。其主要業務是:
1、為維持證券的市場價格而發放貸款,為證券承銷業務向包銷商貸放資金。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清算機構貸放交易結算所需的資金或證券。
3、通過證券抵押貸放資金或出借證券。
4、通過包銷商向公眾投資者貸放認購所需的資金。
5、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公司債券交易。
6、保管證券和接受證券寄存。
注冊資本,是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并向登記機構登記。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證券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根據其金融屬性確定的,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根據實際的運營情況而定,如果認繳的注冊資本過高,那么必須對后期的認繳情況產生壓力,拒不完成認繳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認繳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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