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2、入帳后,自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一般為70年,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規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確定),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3、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應當將尚未攤銷完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雖然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期限可以很長,但實際攤銷中,由于轉入建造項目成本的原因,攤銷期十分有限。一般是按房產證上的年限進行攤銷。對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攤銷,應分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取得的權土地使用權是自用的,發生的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支出應記入無形資產并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與折舊一樣,可以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法來攤銷無形資產。從金額上看,一般情況下,攤銷的費用相對于折舊費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說,大多數公司固定資產要遠遠大于無形資產,因此攤銷和折舊一般會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區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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