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進了“保險箱”,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對于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從這種意義上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合同,但這并不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條件,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條件解除。例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及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怎么賠償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補償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償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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