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不給戶口本,解決辦法:女方可投訴派出所或起訴父母要回戶口本;男方可起訴女方離婚。協議離婚需雙方戶口證明、身份證、介紹信、結婚證、照片、離婚協議書。根據《民法典》,夫妻可自愿離婚并簽訂協議,或要求調解或提起離婚訴訟。調解無效或存在重婚、家暴、惡習、分居滿二年等情形,應準予離婚。被宣告失蹤或判決不準離婚后再次分居滿一年,應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
離婚父母不給戶口本,有兩種解決辦法:
1、女方父母不給戶口本,可以由女方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投訴父母,由派出所幫助要回戶口本。也可以由女方先到法院起訴父母索要戶口本;
2、由男方到法院起訴女方離婚,訴訟需要的是起訴者的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
協議離婚需要什么資料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結語
離婚父母不給戶口本,解決辦法有兩種:一是女方可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投訴,由派出所幫助要回戶口本,或者女方可先向法院起訴父母索要戶口本;二是男方可向法院起訴女方離婚,起訴所需資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和起訴狀。協議離婚需要雙方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或村民委員會的介紹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雙方近照和離婚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和1079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應簽訂書面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且感情確已破裂,則應準予離婚。若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賭博、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情形,調解無效后也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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