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人員與接收單位屬于普通民事合同關系(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派遣公司與接收單位簽訂的合同為準。 勞動者已經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屬于派遣公司的員工,不需要也不應該與接收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與接收單位屬于普通民事合同關系(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派遣公司與接收單位簽訂的合同為準。勞動者已經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屬于派遣公司的員工,不需要也不應該與接收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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