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等需經批準。公司注冊資本變更需提交申請書、委托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驗資報告、批準文件等。新公司法變化包括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事項和文件。
法律分析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公司注冊資本變更流程是什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
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5、驗資報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提交國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8、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刊刊登的減資公告(三次)和載明債務清償結果及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的股東會決議;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該復印件,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的變化是什么呢,新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的變化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結語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在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權結構或持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等情況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同時,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證券經營機構,也需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流程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驗資報告、相關批準文件等。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變化包括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人注冊資本減少的規定
公司法注冊資本減少的規定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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