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不屬于,合作社是人合組織,即人的聯合。而合作社與有限公司類似,成員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愿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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