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由用人單位把錢打到派遣公司財務帳上,勞務派遣單位按月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確定派遣員工應發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每月底劃撥到派遣機構財務帳上,派遣機構代發全部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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