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務相關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是多少
(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浙江省將此放寬到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并5000萬元可持有“集團”;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項企業準入改革舉措》鼓勵設立投資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公司允許先使用“集團”名稱,待條件符合后再核發集團登記證?!拔鍌€一批”及擁有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到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5000萬元,鼓勵文化、教育、旅游、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3000萬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50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300萬元。高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種養業、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寬到200萬元。
三、對與證券業務相關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
(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必須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
(四)《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規定,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也未作出規定;
(五)《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于2億元,但未對最低注冊資本作出規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出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6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于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性基金的規定同封閉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十條規定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美元;
(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社?;鹜顿Y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社?;鹜泄苋藨召Y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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