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證券公司除了要有設立一般公司條件,如有章程、有人員、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制度外,還需要有法律嚴格限制的注冊資本和驗資流程。這是因為,盡管公司資本改革對一般的公司不再要求注冊資本和驗資流程,但出于對證券公司風險的考慮,對證券公司的設立仍然嚴格按照原制度進行。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一)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二).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三)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五)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綜合以上內容看來,證券公司的設立除了與一般公司相同的其他條件,最主要的就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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