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向賠償責任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原告具有請求資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損害的事實依據等。
一、行政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強拆該怎樣申請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賠償,既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提出賠償申請的期限是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還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并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且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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