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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