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缎姓V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拆遷訴訟時效是2年嗎
拆遷訴訟中斷過,時效不是2年,拆遷糾紛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拆遷超過了訴訟時效可以立案嗎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行政訴訟當事人盡快行使訴權,通過司法審查獲得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有助于行政機關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公共秩序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使公平正義及時獲得實現。
四、法定起訴期限
從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知情程度而不同,即:
1、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起訴期限為十五日。
2、對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3、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一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不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不超過五年。
上述不超過一年、二十年、五年情形,均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長起訴期限。此種起訴期限適用于當事人至始至終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情形6、最長起訴期限是除斥期間是指,只要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導致,法院將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將裁定駁回起訴。不論理論界或實務界,很多人均主張這種觀點,以保障行政行為高效、穩定,以免時過境遷,或難于取證、難于還原事實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為被推翻。
最長起訴期限是特殊期間是指,雖然超過了最長訴訟時間,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長訴訟時效要考慮特殊情況予以適當考量,或扣除或延長,起訴人并不當然喪失訴權,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審理。這種觀點在理論與實務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以免行政行為的不公開、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對人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二、起訴期限起算日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日根據原告訴求不同存在區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從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從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作決定的,從復議期滿之日起計算。
5、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復議決定內容之日起計算。
6、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知道”,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及其內容;“應當知道”是行政機關沒有向原告送達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原告的行為或證據根據一般規律能夠認定原告已經或者能夠知曉行政行為及其內容。三、一并提起行政賠償案件的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以超過起訴期限而駁回。四、起訴期限的扣除和延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自身的原因單位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起訴期限應當扣除不計算在起訴期限之內。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耽誤起訴的理由不屬于法定范圍之內的,起訴期限則不應扣除。如果原告因不屬于自身原因之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延長起訴期限。五、新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變化
新解釋相對于行政訴訟法和原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案件的起訴期限由原來的二年縮短為為一年。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為二年,新解釋生效后原解釋無效,對于此類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按照新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為一年。
2、明確復議機關在復議決定中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3、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職責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之日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的起訴期限,而新解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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