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主題內容;(二)引用標準與專業術語;(三)適用范圍;(四)職能范圍;(五)特種作業范圍。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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