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某項具體的事實或爭執點展開。其發言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并圍繞著案件事實和爭執點進行。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并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