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文件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超載的認定標準為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關于對超限超載的處罰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該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中,明確規定: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公路法》及《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超限超載車輛嚴格實施卸載,依法嚴管重罰,并根據超限超載的嚴重程度,在認定幅度內相應增加處罰額度。對于惡意超限超載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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