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拐賣兒童定罪標準是:
1、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只要實施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
2、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謀,為其拐賣行為提供資助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
3、對拐賣過程中奸淫被拐賣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4、主觀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
總而言之,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節進行定罪量刑。只要拐賣婦女、兒童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都可以立案追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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