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確定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次,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院判定的原則是:
一、1、2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會被判給女方;
二、兩歲以上八歲以下的子女。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一)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三、八歲以上兒童。未成年子女滿八歲的,父母雙方在監護權發生爭執時,一般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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