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18000千克;2、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7000千克;3、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6000千克;4、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3000千克; 5、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000千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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