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僅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其中的對象并不包括成年男性,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但是拐賣成年男性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強迫勞動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強制猥褻罪、非法拘禁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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