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該仲裁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和爭議要點以及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要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并預繳仲裁費。
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手續完備的,應向雙方發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自發出仲裁通知之日起開始。
2、被申請人應按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并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答辯及/或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文的譯本。
4、當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的仲裁事項,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5、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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