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車籍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生產規模、經營范圍及有關規定,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者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規定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外地運輸單位、個人來本市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一個月以上的(包括業務聯系點、代辦點),必須持車籍所在地縣以上的運輸管理部門證明,報駐地運輸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屬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的,由批準部門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外地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辦好開業手續,在確定的營業點營業,納入駐地運輸管理部門管理。
第七條 經營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應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運輸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繳銷營運證照,方可停業。
第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除指令性、指導性計劃運輸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堅持國營、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成份有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
第九條 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性計劃,當地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運輸工具,各車輛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確保任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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