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置;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置。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置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置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置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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