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快速處理,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出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處理經濟適用房的糾紛
發生經濟適用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糾紛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三、如何處理林地承包合同糾紛
處理林地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后,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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