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施工時間為早上6時至晚上10時。建筑施工過程中,早上6點至晚上10點,噪音不得大于70分貝,晚上10點至次日早上6點,噪音不得大于55分貝。超過此標準可以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如果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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