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迫參與毒品交易也屬于犯罪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被判處不同刑罰。被迫參與毒品交易的人可以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但需要提供充分證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非法持有、運輸、買賣、生產毒品罪的刑罰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時受脅迫、敲詐勒索、綁架、拐賣、恐嚇或者利用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違背本人真實意志而實施犯罪的,處罰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迫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被強迫犯罪的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調查,可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總之,被迫參與毒品交易的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受害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沒有充分證據,仍需按照刑法規定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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