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在當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關系的終結導致配偶身份的喪失,雙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方面的后果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終止、夫妻相互間繼承權的喪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動產分割是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與難點。
(1)夫妻共有房屋的歸屬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權屬。應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二是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所負的債務。凡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兩個方面去考量:
(1)時間性。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以下情況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②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目的性。通常情況下,該類債務是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離婚在父母子女關系方面的后果
《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離婚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二、訴訟離婚多久可以判下來
起訴離婚作為普通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后可再次起訴,那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因此,起訴離婚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才能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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