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托、聲明、贈與、遺囑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司章程全證據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綜上所述,一般的個人委托書是不需要公正的,但是關于房產等中單財產方面的委托書是需要公證的,這有利于我們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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